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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二手房交易常出现“跳单”危害大

发表于2012-02-03

危害一:触犯相关法律并面临诉讼追索

我国对房产中介的定义为“居间”,所谓“居间”,即指促成合约成立之后即可视为服务完成。如果房产中介已然完成了信息推荐、匹配事宜,可以说就属于已经达成了促成的基本条件,只是因为委托人的背信弃义逃避缴纳佣金而导致了中介经纪人后续服务不能提供。同时,法律也并未规定居间人必须取得买卖双方的共同委托,买方或卖方单方委托中介向其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的,居间合同也成立。在有关房产中介法务常识的《守门神》一书中对此也有解释,在《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所以,中介理应取得合理的报酬。

而在实践当中,房屋中介机构可以用很多种手段证实自己确实是带领交易双方实地察看了房屋并做出了相应的促成工作,在掌握证据之后,这类诉讼中介公司取胜的难度并不是很大,所以对于消费者来说,一旦走到这一步,不仅仅是需要全额交付中介服务佣金,还会承担诉讼费甚至面临有关的赔偿性处罚;

【节后二手房价格大缩水 闹区二手房75万封顶】http://esf.sx.fang.com/newsecond/news/6964632.htm

发表于2012-02-03


危害三:触犯法律,视《合同法》和公民应有之“契约精神”于不顾

法律保护公民和社会组织的一切合法权益,消费者因为自己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不具备信息搜集途径或是无力承担房产交易有关的时间成本、机会成本,所以寻求专业机构以及房产经纪人的帮助。当消费者同意与经纪人前往实地察看房源之时,无论是否具有书面文本,都视为就该房产的交易事项达成了委托,而业主在同意房产经纪人带领买房人来实地察看的同时,也可以说就改名消费者购买他的房产一事与该房产中介机构达成了委托,也不需要具备书面文本。既然双方已经接受了该种委托,那么如果越过该中介公司进行私下交易的话,就视为他们违反了有关约定,是违约行为。对于那少数公民素质不高的人来说,这种违约行为触犯了我国的《合同法》相关的规定,破坏的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公信力、挑战的是法律的权威。

发表于2012-02-03

危害四:无视房产经纪人的辛勤劳动

一个房产经纪人,每周的工作时间超过70个小时,为了一笔交易的达成,平均要付出数百个小时的努力,对于那些不了解房产经纪人工作性质的人来说,我真的由衷的建议他们不妨到这个行业里来工作一段时间。


为了找到一套房源,房产经纪人可能要在烈日下连续站立数小时并持续数日;为了带客户看房,他们几乎从未曾在周六日休息过;为了促成交易,一半以上的午餐、晚餐都没有规律可言;为了促成一笔交易,经纪人可能要说上千句话打上百个电话;为了帮客户找到买方/卖方,经纪人可能要屡屡遭受白眼无数次的碰壁。

我敢说一半以上的经纪人都有过中暑的经历;我敢说一半以上的经纪人每年会穿坏6双以上的鞋;我敢说一半以上的经纪人因为饮食不规律都有或轻或重的胃病;我敢说绝大多数的经纪人都是正直的,他们可能就是你的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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