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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媳妇的“婚房保卫战”---分割遗产房屋必须把握时机

发表于2012-01-11
明姜与孔婷于2008年8月婚后不久,明姜父母便双双遭遇车祸,经过一个多月医治仍先后去世。就明姜父母留下的一套价值120万元的房屋,明姜与弟弟由于分歧而一直没有进行遗产分割。2011年11月3日,明姜因感情不和而诉请离婚。孔婷虽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明姜应当继承所得的房屋的权益。

法院经审理,最终并未采纳孔婷的请求。理由是《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第一款已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该遗产中夫妻共有份额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而明姜与其弟弟作为继承人,正好尚未对遗产房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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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招:“人民法院不予处理”,仅仅基于离婚时“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而不等于实际分割后,仍“不予处理”,因为《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第二款还规定:“离婚后,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另一方请求分割原配偶继承所得部分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孔婷在离婚时要求分割遗产房屋的火候未到,但只要此后明姜与弟弟进行了分割,孔婷便可抓住时机。

发表于20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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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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