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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媳妇的“婚房保卫战”---一方父母出资未必单方所有

发表于2012-01-11
2005年5月博伟与海菲婚后不久,博伟父母即出资为博伟购买了一套住房,并以博伟名义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博伟与海菲由于性格不合,时有争执。2011年9月20日,双方因实在难于一起继续生活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海菲以房屋购买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判决该房屋归博伟一人所有。因为《婚姻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本案所涉房屋正是由博伟父母单方出资购买,且只以博伟名义办理了产权登记,海菲并未作为所有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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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招:不过,《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海菲如要想成为房屋的所有人之一,就必须与博伟达成书面协议,明确该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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