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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媳妇的“婚房保卫战”---许诺赠与应当办理公证

发表于2012-01-11
2009年元月结婚前,陶亮就已全额出资购买了一套三居室住房。婚后三个月,在妻子练翠的要求下,陶亮出具了一份《赠与声明》,明确表示将房子的一半赠给练翠所有。2011年8月25日,双方因感情破裂而诉请离婚。练翠以《赠与声明》要求分得一半房屋,陶亮则要求撤销《赠与声明》。

法院驳回了练翠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而本案的房屋并未分割交付,《赠与声明》也并没有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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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招:应该说,当初陶亮赠房确实出于真心,如此结果对于练翠也的确“冤枉”,但如果有公证文书在手,结果便会恰恰相反。房产赠与是指一方当事人自愿将自己的私有房产无偿给予另一方所拥有、对方当事人也愿意接受的行为。按照赠与公证的程序,房屋产权人(夫)与受赠人(妻)双方应携带房产证、土地证、户口本、身份证及双方关系证明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协议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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