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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宜居城市标准规定 贫富分化严重城市不算宜居

发表于2007-05-31
社会矛盾突出,刑事案件发案率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社会贫富两级严重分化的;近三年曾被国家环保总局公布为年度“十大污染城市”的;区域淡水资源严重缺乏或生态环境严重恶化的……存在以上情形的城市,不能确认为“宜居城市”。
昨日,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公布《宜居城市科学评价标准》,该标准已经在2007年4月19日通过建设部科学技术司验收。全国各城市均可使用本标准开展“宜居城市”自测工作,也可向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宜居城市”课题组申请专家测评。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秘书长、研究员顾文选强调,原则上要求,各城市自测的分数只有经过专家组的确认,才可对外公布。

宜居城市“一票否决”条件
1.社会矛盾突出,刑事案件发案率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
2.基尼系数大于0.6导致社会贫富两级严重分化的;
3.近三年曾被国家环保总局公布为年度“十大污染城市”的;
4.区域淡水资源严重缺乏或生态环境严重恶化的:
1)区域淡水资源严重缺乏
标准:人均淡水资源500立方米以下。
2)区域生态环境严重恶化
标准:城区河流水质普遍劣于4类,或2级以上空气质量天数不足260天/年,或沙漠流动沙丘逼近城市边缘5000米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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