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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对于土地问题上的违宪行为,全国人大常委有必要通过“释法”来解决。

发表于2009-11-13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国家一切法律、政策、规定都必须遵循这个根本大法。凡与宪法精神不符或者对立的法律、政策、规定,应当一律废除,或者作出相应的修改和变动。在集体土地使用权这个问题上,作为国家立法机构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必要对宪法相关条文做出解释,以澄清在这个问题上的混乱,还集体所有权以本来面目。住房建设部关于“小产权房”的声明,是否存在合法合规但却违宪的成分?我们相关的法律和规定,包括《土地法》及其配套法规,是否存在和宪法抵触甚至违宪的部分?这些都需要通过“释法”来搞清楚。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商业化但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商业化,这个规定的宪法依据是什么?封杀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商业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等同于封杀了这个所有权本身。如果说开发“小产权房”的集体经济组织违法了但我们的ZF部门却违宪了,这可真是对我们的宪法和法律的一个讽刺。
发表于2009-12-12
不顶不行
发表于2009-12-18
发表于2009-12-19
不顶不行 r2|6r20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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